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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考核及信舍隔離考核實施要點 3
三、信舍考核房考核:
 (一) 借提返監移入信舍考核房,考核期間表現正常者三至七日配回原單
      位,表現不佳者得延長考核。
 (二) 各場舍移入隔離考核者,考核期間一個月,表現不佳者得延長一個
      月考核。
 (三) 隔離舍解罰後,移入考核房考核者期限如下:
      1.懲處停止接見一次,停止戶外活動三日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2.懲處停止接見二次,停止戶外活動五日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3.懲處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考核期間七星期。
      4.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
        其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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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舍考核房考核:
 (一) 借提返監移入信舍考核房,考核期間表現正常者三至七日配回原單
      位,表現不佳者得延長考核。
 (二) 各場舍移入隔離考核者,考核期間一個月,表現不佳者得延長一個
      月考核。
 (三) 隔離舍解罰後,移入考核房考核者期限如下:
      1.懲處停止接見一次,停止戶外活動三日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2.懲處停止接見二次,停止戶外活動五日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3.懲處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考核期間七星期。
      4.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
        其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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