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應注 意事項: (一) 立即報告 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等。 (二) 通知家屬前往醫院,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出院時亦通知家屬到 院繳納醫療費用。 (三) 取得醫療之相關必要証明,以備查核。 (四) 重病需往院達一星期以上者,報部備查。 (五) 時常派員赴醫院瞭解病況。 (六) 通知場舍單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