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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收容人疾病醫治及處置管理要點 10
十、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科員)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0
十、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