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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眷屬借宿招待所管理規則 3
三、借宿人員申請借宿,借用一次最多以二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3
三、借宿人員申請借宿,借用一次最多以二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