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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眷屬借宿招待所管理規則 2
二、員工眷屬 (或來賓) 借宿時須依表格 (如附件) 設簿辦理申請,經所
    長核准後,由總務科財產管理負責管理之。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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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眷屬 (或來賓) 借宿時須依表格 (如附件) 設簿辦理申請,經所
    長核准後,由總務科財產管理負責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