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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眷屬借宿招待所管理規則 11
十一、借住人員違反本規定者,本所立即取消借宿權利,清潔費不予退還
      ,並簽報借宿人服務機關議處。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借住人員違反本規定者,本所立即取消借宿權利,清潔費不予退還
      ,並簽報借宿人服務機關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