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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眷屬借宿招待所管理規則 1
一、本所職務宿舍四樓 B  棟,為應業務需要及增進員工眷屬福利,特將
    此區域闢為招待所一間,其內包括三房間並作個別的使用。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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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職務宿舍四樓 B  棟,為應業務需要及增進員工眷屬福利,特將
    此區域闢為招待所一間,其內包括三房間並作個別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