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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9
九、每日進出貨時,舍房主管應加強安全檢查工作,防範收容人利用加工
    作業之方便,藉機傳遞或夾帶違禁物品及書信。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9
九、每日進出貨時,舍房主管應加強安全檢查工作,防範收容人利用加工
    作業之方便,藉機傳遞或夾帶違禁物品及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