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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8
八、舍房主管每月應比照各工場造報勞作金名冊,確實填報收容人實際參
    加作業之天數。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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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舍房主管每月應比照各工場造報勞作金名冊,確實填報收容人實際參
    加作業之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