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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5
五、舍房作業,以不需要動用工具、強力膠等,且不需要廠商經常作技術
    指導者為原則。舍房主管得指定專人,負責發放材料、包裝、品檢,
    及點交成品或協助技術指導。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5
五、舍房作業,以不需要動用工具、強力膠等,且不需要廠商經常作技術
    指導者為原則。舍房主管得指定專人,負責發放材料、包裝、品檢,
    及點交成品或協助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