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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4
四、作業科應依申請參加舍房作業單位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並
    考量人數之多寡及材料之來源,機動調整作業。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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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科應依申請參加舍房作業單位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並
    考量人數之多寡及材料之來源,機動調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