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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3
三、申請參加舍房作業之單位,舍房主管在不影響戒護安全之情況下,得
    因應作業之方便,報請准予調整舍房。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3
三、申請參加舍房作業之單位,舍房主管在不影響戒護安全之情況下,得
    因應作業之方便,報請准予調整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