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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10
十、有關進料出貨、加工技術或相關事務,舍房主管除應隨時與複驗站保
    持聯繫外,亦得逕與作業科反應。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10
十、有關進料出貨、加工技術或相關事務,舍房主管除應隨時與複驗站保
    持聯繫外,亦得逕與作業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