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1: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9
九、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有其他收容人
    或職員涉案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不得循私、包庇。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9
九、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有其他收容人
    或職員涉案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不得循私、包庇。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的收
    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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