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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公廳舍緊急備份鑰匙使用要點 2
二、本所各辦公廳舍鑰匙原則由使用單位 (人) 或管理單位 (人) 自行保
    管使用,遇職務異動時應列入移交項目。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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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各辦公廳舍鑰匙原則由使用單位 (人) 或管理單位 (人) 自行保
    管使用,遇職務異動時應列入移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