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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7
七、電話接見申請流程:
(一)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應依規定對象填寫電話接見申請簿。
(二)單位主管應對收容人申請之對象、關係、電話查核無誤後,始得核
      章陳核。
(三)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經長官核准後始得排定時間,實施電話接見
      。
(四)收容人家庭遭受重大變故,得經由場舍主管向戒護科長報告,經核
      准後先行安排電話接見,電話接見申請簿仍須依程序陳核。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7
七、電話接見申請流程:
(一)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應依規定對象填寫電話接見申請簿。
(二)單位主管應對收容人申請之對象、關係、電話查核無誤後,始得核
      章陳核。
(三)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經長官核准後始得排定時間,實施電話接見
      。
(四)收容人家庭遭受重大變故,得經由場舍主管向戒護科長報告,經核
      准後先行安排電話接見,電話接見申請簿仍須依程序陳核。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7
七、電話接見申請流程:
 (一) 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應依規定對象填寫電話接見申請簿。
 (二) 單位主管應對收容人申請之對象、關係、電話查核無誤後,始得核
      章陳核。
 (三) 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經長官核准後始得排定時間,實施電話接見
      。
 (四) 收容人家庭遭受重大變故,得經由場舍主管向戒護科長報告,經核
      准後先行安排電話接見,電話接見申請簿仍須依程序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