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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6
六、電話接見次數:
(一)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
(二)收容人如有特殊情事,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受前款之限制。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6
六、電話接見次數:
(一)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
(二)收容人如有特殊情事,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受前款之限制。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6
六、電話接見次數:
 (一) 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
 (二) 收容人如有特殊情事,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受前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