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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3
三、接見地點:本監戒護區電話接見室。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3
三、接見地點:本監戒護區電話接見室。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3
三、接見地點:本監戒護區電話接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