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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需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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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需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
 (四)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需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