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5
5.公訴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被害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
  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以利其表示意見並提供新事證。
  公訴檢察官就其承辦之案件,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
  擬撤回起訴者,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於一定期限內表
  示意見。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5
5.公訴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被害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
  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以利其表示意見並提供新事證。
  公訴檢察官就其承辦之案件,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
  擬撤回起訴者,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於一定期限內表
  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