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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3
3.公訴檢察官得告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本案件訴追方向及相關
  資訊,並藉由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對案件之瞭解、以犛清岸情
  及相關意見。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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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訴檢察官得告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本案件訴追方向及相關
  資訊,並藉由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對案件之瞭解、以犛清岸情
  及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