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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2
2.公訴之案件,本署負責各該案件之公訴檢察官得主動或責由書記官與告
  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聯繫,就相關事證交換意見。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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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訴之案件,本署負責各該案件之公訴檢察官得主動或責由書記官與告
  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聯繫,就相關事證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