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送與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2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與受刑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獄紀律情形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飲用」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袋並去除湯
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同仁告知檢查方
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
品。
7.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
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8.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
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9.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
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
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
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71條規定,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
棄之。
10.物檢室內應裝設監視器除全程錄影外,並將監視畫面傳送至候見
室,以使物檢作業透明化,並避免當查獲違禁或違法物品時,衍
生無謂之爭執。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羈押法施
行細則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
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
,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
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
(2)場舍單位主管,確實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3)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寄回
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送入。惟
不論郵寄或接見送入,都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
(4)收容人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登錄後,送交戒護科內
勤再轉送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
(5)教區科員通知收受收容人至教區辦公室,當場拆封檢查後,發
予收容人捺印簽收,寄入物品如與明細表所載品項不符時,由
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
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者
,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教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