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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送與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沒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
      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
      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
      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
      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
      對象與範圍。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沒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
      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
      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
      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
      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
      對象與範圍。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沒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
      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
      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
      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
      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
      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
      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
      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1
一、飲食:
 (一) 飲食以食品、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姓
      名、身份証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及
      購置何處並捺印指紋,經接見室經辦人員核對身份証件無訛後始准
      送入。
 (三) 食品、菜餚、水果應分別開啟、拆裝或切開等以利檢查。另有損收
      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妨害監獄紀律者或不符接見規定者,禁止
      送入,茲分類如下:
      1.易混雜、夾藏毒品或違禁品之菜餚類:
      (1) 如用酒醃漬醬瓜類、大管莖空心菜、大管莖芹菜、長豆莢類、
          小卷、蛤蠣、荷包蛋、湯、勾芡、沾麵粉之油炸等食物。
      (2) 如未切塊去骨之豬腳、雞、鴨、魚肉、大排骨、香腸。
      2.易釀酒或腐壞之水果類:
      (1) 如鳳梨、葡萄、李子、桃子、楊桃、梅子及淹漬水果等或其他
          可釀酒之水果。
      (2) 如芒果、香蕉、草梅、火龍果、軟柿、釋迦等或其他有異味、
          易腐爛水果。
      3.不易檢查之食品類:
        如咖啡、巧克力、方糖、油飯、粽子、未去殼之堅果類、未打開
        倒出之罐頭、生日蛋糕及粉末狀沖泡性之飲料、冰品或冷凍食品
        等或其他難以檢查之食品。
      4.生食、海鮮類:
        生菜沙拉及未經煮熟之食物禁止送入,七月至九月夏季期間,海
        鮮類及其製品易生腐壞不可寄入,以維收容人健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