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及警察機 關。 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構)派員 協助。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防治中心及警 察機關。 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構)派員 協助。
科技設備監控實施期間,觀護人應對受監控人之執行情形進行訪視、查證 。必要時,得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