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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8 條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
(以下簡稱命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 條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
(以下簡稱命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8 條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
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