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 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
本辦法之科技設備監控,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法務部、國防部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 要設監控中心並置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