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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
監控時段內是否遵守有關指定居住處所、禁止外出、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等命令,及蒐集其進出監控處所、監控時段內之行蹤紀錄等情形,並藉由
訊號之傳送,通報地方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
監控時段內是否遵守有關指定居住處所、禁止外出、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等命令,及蒐集其進出監控處所、監控時段內之行蹤紀錄等情形,並藉由
訊號之傳送,通報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
監控時間內進出監控處所之情形,並藉由訊號之傳送,通報地方法院檢察
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