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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2 條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
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
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2 條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 (以下簡稱受保護管束人) 經檢察官、軍事
檢察官許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 (以下簡稱受監控人) ,依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