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15 條
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期滿、停止或受監控人死亡時,觀護人應以書面將執行
情形報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並另通知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5 條
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期滿、停止或受監控人死亡時,觀護人應以書面將執行
情形報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並另通知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15 條
因執行期滿或免除科技設備監控時,觀護人應將設備拆除期日及處所通知
受監控人、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但受監控人死亡時,得僅通知防治中心
及警察機關。
觀護人執行前項拆除科技監控設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