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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
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
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
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
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13 條
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期滿,觀護人經以書面將執行結果報告檢察官、軍事檢
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