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 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 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
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期滿,觀護人經以書面將執行結果報告檢察官、軍事檢 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