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應對受監控人之執行情形進行訪視、查證 。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二、依指定之時間及科技設備監控處所住居或活動。 三、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作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四、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 修或查訪。 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 六、不得從事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