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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3
三、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
    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九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七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六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五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九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七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六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五分。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3
三、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
    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九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七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六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五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九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七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六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五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3
三、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
    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8  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7  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6  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8  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7  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6  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3
三、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其獎勵
    如下:
    個人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8  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7  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6  分。
 (四) 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五) 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團體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8  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7  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6  分。
 (四) 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五) 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3
三、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春秋季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
    其獎勵如下:個人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8  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7  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6  分。
 (四) 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五) 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團體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8  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7  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6  分。
 (四) 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五) 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