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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1
一、各教區自行舉辦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一)獲第一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前項個名次獎勵辦法均以個人參賽為加分標準,若以團體為單位參賽
    則不予加分。
    第一項活動內容、獎勵方式、參加人員,教區教誨師應先行簽核。參
    加人數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三名;未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二名。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1
一、各教區自行舉辦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一)獲第一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前項個名次獎勵辦法均以個人參賽為加分標準,若以團體為單位參賽
    則不予加分。
    第一項活動內容、獎勵方式、參加人員,教區教誨師應先行簽核。參
    加人數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三名;未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二名。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
一、各教區自行舉辦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一)獲第一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二)獲第二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三)獲第三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2  分。
    前項各名次獎勵辦法均以個人參賽為加分標準,若以團體為單位參賽
    則不予加分。
    第一項活動內容、獎勵方式、參加人員,教區教誨師應先行簽核。參
    加人數達 20 人者得取前三名;未達 20 人者取前二名。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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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教區自行舉辦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一) 獲第一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二) 獲第二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三) 獲第三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2  分。
    前項各名次獎勵辦法均以個人參賽為加分標準,若以團體為單位參賽
    則不予加分。
    第一項活動內容、獎勵方式、參加人員,教區教誨師應先行簽核。參
    加人數達 20 人者得取前三名;未達 20 人者取前二名。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1
一、各教區自行舉辦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一) 獲第一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或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提早晉
      分一月。
 (二) 獲第二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或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提早晉
      分一月。
 (三) 獲第三名者,增給成績總分 0.2  分或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提早晉
      分一月。
    前項各名次獎勵辦法均以個人參賽為加分或晉分標準,若以團體為單
    位參賽則不予加分。
    第一項活動內容、獎勵方式、參加人員,教區教誨師應先行簽核。參
    加人數達 20 人者得取前三名;未達20人者取前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