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3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材及
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必要時,得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
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
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必要時,得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
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
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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