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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 5
五、考核:教區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
    數統計表上;收容人如轉至他教區時,自行將統計表妥善保管俾教誨
    師追蹤列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5
五、考核:教區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
    數統計表上;收容人如轉至他教區時,自行將統計表妥善保管俾教誨
    師追蹤列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5
五、考核:教區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
    數統計表上;收容人如轉至他教區時,自行將統計表妥善保管俾教誨
    師追蹤列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