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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細部實施內容計畫」注意事項 6
六、教導科應派員分赴各工場 (班) 向受處分人說明本項處遇計劃實施方
    式、目的。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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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導科應派員分赴各工場 (班) 向受處分人說明本項處遇計劃實施方
    式、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