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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授課及兼課鐘點費發給注意事項 6
六、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應上課日奉派短期工程監工(25  分鐘以內)、機
    械養護,或赴機關以外地區授課,其主辦單位未支給鐘點費及差旅費
    者,除其交通、膳雜及住宿等費用按一般差旅費規定辦理外,其監工
    、維修及授課時數仍按基本授課時數併計,不另計鐘點費。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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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應上課日奉派短期工程監工(25  分鐘以內)、機
    械養護,或赴機關以外地區授課,其主辦單位未支給鐘點費及差旅費
    者,除其交通、膳雜及住宿等費用按一般差旅費規定辦理外,其監工
    、維修及授課時數仍按基本授課時數併計,不另計鐘點費。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6
六、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應上課日奉派短期工程監工 (25  分鐘以內) 、機
    械養護,或赴機關以外地區授課,其主辦單位未支給鐘點費及差旅費
    者,除其交通、膳雜及住宿等費用按一般差旅費規定辦理外,其監工
    、維修及授課時數仍按基本授課時數併計,不另計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