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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授課及兼課鐘點費發給注意事項 5
五、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本所以外人員兼授課程。
    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時,不在此
    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院校或高職
    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亦即高職教師(400 元)、講師
    (575 元)、副教授(685 元)、教授(795 元)等標準覈實支給並
    得按規定發給交通費。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5
五、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本所以外人員兼授課程。
    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時,不在此
    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院校或高職
    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亦即高職教師(400 元)、講師
    (575 元)、副教授(685 元)、教授(795 元)等標準覈實支給並
    得按規定發給交通費。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5
五、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中心以外人員兼授課程。
    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時,不在此
    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院校或高職
    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亦即高職教師 (400 元) 、講師
     (575 元) 、副教授 (685 元) 、教授 (795 元) 等標準覈實支給並
    得按規定發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