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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授課及兼課鐘點費發給注意事項 4
四、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訓練人員,每月 80 小時。
(二)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 80 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者。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機關得視需要聘請其兼授與
    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 8  小時為限。如兼任專業課
    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機關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
    且全月連續在 3  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
    養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數比例減少。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
    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班日
    數計算之。
    上開基本授課時數及兼課時數部分,得視機關經費及實際開辦狀況等
    條件酌情調整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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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訓練人員,每月 80 小時。
(二)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 80 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者。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機關得視需要聘請其兼授與
    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 8  小時為限。如兼任專業課
    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機關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
    且全月連續在 3  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
    養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數比例減少。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
    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班日
    數計算之。
    上開基本授課時數及兼課時數部分,得視機關經費及實際開辦狀況等
    條件酌情調整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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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 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訓練人員,每月 80 小時。
 (二) 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 80 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者。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機關得視需要聘請其兼授與
    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 8  小時為限。如兼任專業課
    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機關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
    且全月連續在 3  日 (不含例假日) 以上者,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
    養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數比例減少。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
    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班日
    數計算之。
    上開基本授課時數及兼課時數部分,得視機關經費及實際開辦狀況等
    條件酌情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