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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授課及兼課鐘點費發給注意事項 1
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聘任訓練師其待遇準用職業
    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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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聘任訓練師其待遇準用職業
    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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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聘任訓練師其待遇準用職業
     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