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5: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10
十、事故預防及處理相關事宜:
(一)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應告知那些物品不得攜入
      及應遵守事項暨告知參訪人員被查獲違禁物品之相關責任。
(二)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如有本注意事項所訂之「
      謝絕對象」時,應婉轉告知。
(三)戒護人員:應注意參訪人員之行為,遇狀況即告知引導人員處置,
      違反禁止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
(四)各類參訪人員於活動進行中如遇有急病時,應立即通知衛生科處理
      。
(五)遇有天災事變無法按既定行程辦理活動時,教導科應個別通知預定
      參訪人員,並協調統計室上網公告。如參訪活動進行中則依本所規
      定啟動應變計畫,撤離參訪人員。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0
十、事故預防及處理相關事宜:
(一)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應告知那些物品不得攜入
      及應遵守事項暨告知參訪人員被查獲違禁物品之相關責任。
(二)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如有本注意事項所訂之「
      謝絕對象」時,應婉轉告知。
(三)戒護人員:應注意參訪人員之行為,遇狀況即告知引導人員處置,
      違反禁止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
(四)各類參訪人員於活動進行中如遇有急病時,應立即通知衛生科處理
      。
(五)遇有天災事變無法按既定行程辦理活動時,教導科應個別通知預定
      參訪人員,並協調統計室上網公告。如參訪活動進行中則依本所規
      定啟動應變計畫,撤離參訪人員。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10
十、事故預防及處理相關事宜:
 (一) 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應告知那些物品不得攜入
      及應遵守事項暨告知參訪人員被查獲違禁物品之相關責任。
 (二) 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如有本注意事項所訂之「
      謝絕對象」時,應婉轉告知。
 (三) 戒護人員:應注意參訪人員之行為,遇狀況即告知引導人員處置,
      違反禁止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
 (四) 各類參訪人員於活動進行中如遇有急病時,應立即通知衛生科處理
      。
 (五) 遇有天災事變無法按既定行程辦理活動時,教導科應個別通知預定
      參訪人員,並協調統計室上網公告。如參訪活動進行中則依本所規
      定啟動應變計畫,撤離參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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