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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7
七、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領款收據、成果
      報告、活動影音檔、收支清單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並檢附原始支
      用單據正本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函送本部辦理結案。未於一個月
      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部同意外,原核定
      之補助失其效力。
(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計畫,經本部同意原始支用單據正本留存接
      受補助單位者,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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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領款收據、成果
      報告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並檢附原始憑證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函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計畫,經本部同意留存原始憑證之接受補助
      單位,得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由接受補助單位依會計法等相關規
      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7
七、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 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成果報告及實際
      支用經費明細,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繳回。
 (四) 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 (捐) 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