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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6
六、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
    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
    服務績效、目標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
    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
    作業。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6
六、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
    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
    服務績效、目標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
    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
    作業。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6
六、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
    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
    服務績效、目標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
    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