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除因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更後之起 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 縮短刑期致有變更進分標準者,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分。
十二、除 96 年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更 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 數。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縮短刑期致有變更進分標準者,於 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分。
十二、除九十六年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 更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
12. 更刑致變更起進分標準者,更刑次月依變更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縮短刑期致變更進分標準者,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 分。
21. 更刑致變更起進分標準者,更刑次月依變更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縮短刑期致變更進分標準者,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核 分。
21. 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類別者 ,次月起依變更後類別之進分標準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