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者,管教小組得研議就其具體事蹟提早進 分。 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一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 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 早進分,俾便考察。
十六、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一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 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二次為限, 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十次為原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 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十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 其他有關增進受刑人身心、囚情穩定之事項,不受前項之限制。
16. 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 1 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 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 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 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 其他有關增進受刑人身心、囚情穩定之事項,不受前項之限制。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 ,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 序辦理。其他有關增進受刑人身心、囚情穩定之事項,不受前項之限 制。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