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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5
五、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者,管教小組得研議就其具體事蹟提早進
    分。
    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一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
    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
    早進分,俾便考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者,管教小組得研議就其具體事蹟提早進
    分。
    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一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
    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
    早進分,俾便考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6
十六、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一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
      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二次為限,
      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十次為原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
      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十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
      其他有關增進受刑人身心、囚情穩定之事項,不受前項之限制。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16
16. 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 1  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
    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
    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
    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
    其他有關增進受刑人身心、囚情穩定之事項,不受前項之限制。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26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
    ,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
    序辦理。其他有關增進受刑人身心、囚情穩定之事項,不受前項之限
    制。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6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
    ,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
    序辦理。其他有關增進受刑人身心、囚情穩定之事項,不受前項之限
    制。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6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26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6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26
26. 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議通過,每年以 2  次為限,在監執行期間以不逾 10 次為原
    則,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早進分,俾便考察。
    提早進分逾 10 次者,應由場舍主管敘明具體事實簽報,並會知教化
    科於陳請核示後依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