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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3
三、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
    滿一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但暫緩適用累進處遇及不適
    用累進處遇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3
三、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
    滿一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但暫緩適用累進處遇及不適
    用累進處遇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3
三、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
    滿一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但違背紀律延緩編級及不適
    於累進處遇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3
3.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但違背紀律延緩編級及不適於累
  進處遇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3
3.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違規緩編級不適於累進處遇者
  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3
3.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違規緩編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
  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3
3.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違規緩編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
  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3
3.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違規緩編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
  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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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二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違規緩編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
  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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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二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違規緩編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
  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