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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2
二、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九十五年新法;
    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八十六年
    新法;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舊法。
    本要點所稱「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泛指違反本監收容人作息規定
    等相關規範,情節輕微者。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2
二、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九十五年新法;
    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八十六年
    新法;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舊法。
    本要點所稱「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泛指違反本監收容人作息規定
    等相關規範,情節輕微者。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2
二、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九十五年新法;
    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八十六年
    新法;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舊法。
    本要點所稱「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泛指違反本監收容人遵守事項
    須知及收容人舍房作息及其他應遵守事項須知或相關規範,情節輕微
    者;所稱「違背紀律施以懲罰」者,係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
    定施以懲罰者。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2
2.適用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95 年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86 年新法;適用
  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本要點所稱「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泛指違反本監收容人遵守事項須
  知及收容人舍房作息及其他應遵守事項須知或相關規範,情節輕微者;
  所稱「違背紀律施以懲罰」者,係指依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規定施以懲
  罰者。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2
2.適用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95 年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86 年新法;適用
  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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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95 年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86 年新法;適用
  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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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95 年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86 年新法;適用
  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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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95 年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86 年新法;適用
  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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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新法;適用
  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舊法;教化分數及操性分數,以
  下簡稱單項分數。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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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新法;適用
  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舊法;教化分數及操性分數,以
  下簡稱單項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