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三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 相同,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十四、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三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 相同,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1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 ,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2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並 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