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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0
十、少年犯之處遇:
(一)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舊法標準起分、進分,但依新法撤銷假釋者
      除外。
(二)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依成年犯規
      定累進處遇,但得衡酌上述
      犯別所占比例,參酌第八條之精神定其進分標準。
(三)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起分標準參考表提高起分一‧○分。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10
十、少年犯之處遇:
(一)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舊法標準起分、進分,但依新法撤銷假釋者
      除外。
(二)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依成年犯規
      定累進處遇,但得衡酌上述
      犯別所占比例,參酌第八條之精神定其進分標準。
(三)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起分標準參考表提高起分一‧○分。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3
十三、少年犯之處遇:
  (一)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舊法標準起分、進分,但依新法撤銷假釋
        者除外。
  (二)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依成年犯
        規定累進處遇,但得衡酌上述犯別所占比例,參酌第十一條之精
        神定其進分標準。
  (三)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起分標準參考表提高起分一.○ 分。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13
13. 少年犯之處遇:
(1)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舊法標準起分、進分,但依新法撤銷假釋者
      除外。
(2)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 2  種罪質者,依成年犯
      規定累進處遇。
(3) 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標準起分參考表提高起分 1.0  分。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22
22.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
    分進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2
22.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
    分進分。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2
22.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
    分進分。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22
22.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
    分進分。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2
22.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
    分進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22
22. 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除新法撤銷假釋少年受刑人外,依舊法標準起
    分進分。